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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利川质量奖管理规定(申报条件、获奖奖励)
利川质量奖管理规定政策如何解读?利川质量奖申报条件、获奖奖励是什么?利川企业申报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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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川质量奖》出台的背景
2009年9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09〕37号)“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设置本市、州、县政府质量奖。”2016年7月27日,恩施州人民政府出台《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6〕2号)。
二、政策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01-2020年)》、《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
三、奖项性质
利川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两年评选一次,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奖项设置
利川质量奖分为利川质量奖和利川质量奖提名奖。每次评选、表彰利川质量奖不超过2个,利川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4个。
五、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健全模式推进机构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性的企业或组织,近3年未发生亏损,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居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申报方式
利川质量奖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应当如实填写《利川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乡镇、办事处、开发区推荐、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质强办。
七、申报与评选程序
利川质量奖申报与评选程序分为发布公告、自愿申报、资格审查、形式审查、资料评审、现场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公示审定和表彰等。
八、评选标准
参照《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及《恩施州清江质量奖评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利川质量奖评定标准》。
九、获奖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批准授予利川质量奖和利川质量奖提名奖的予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向获得利川质量奖和利川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每个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请利川质量奖应于3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二)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利川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由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利川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取消其4年内申报利川质量奖的资格。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利川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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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川质量奖》出台的背景
2009年9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09〕37号)“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设置本市、州、县政府质量奖。”2016年7月27日,恩施州人民政府出台《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6〕2号)。
二、政策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01-2020年)》、《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
三、奖项性质
利川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两年评选一次,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奖项设置
利川质量奖分为利川质量奖和利川质量奖提名奖。每次评选、表彰利川质量奖不超过2个,利川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4个。
五、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健全模式推进机构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性的企业或组织,近3年未发生亏损,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居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申报方式
利川质量奖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应当如实填写《利川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乡镇、办事处、开发区推荐、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质强办。
七、申报与评选程序
利川质量奖申报与评选程序分为发布公告、自愿申报、资格审查、形式审查、资料评审、现场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公示审定和表彰等。
八、评选标准
参照《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及《恩施州清江质量奖评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利川质量奖评定标准》。
九、获奖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批准授予利川质量奖和利川质量奖提名奖的予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向获得利川质量奖和利川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每个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请利川质量奖应于3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二)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利川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由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利川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取消其4年内申报利川质量奖的资格。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利川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