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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申报条件、材料及相关内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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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引导和支持我省现代服务业集聚、融合、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各地特色优势服务业产业,进一步规范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湖北省区域范围内,以某一个或关联现代服务产业为核心,发展水平领先、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服务支撑有力、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具有空间集中、产业集聚、资源集合、服务集成等特征。
第三条 集聚区产业类型包括: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含科技研发、质检技术服务、工程设计、工业设计、科技推广服务等)、商务服务(含总部经济、法律、咨询、人力资源、广告等)、信息服务(含软件开发、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等)、商贸服务、文化创意、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等,鼓励服务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申报集聚区。
第四条 省发改委(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改委负责组织辖区内集聚区申报,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省发改委每两年组织一次集聚区申报认定工作。根据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部署,确定申报集聚区的重点领域、方向和要求,发布申报通知。
第六条 申报集聚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省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二)运营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明确,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和统计工作制度健全,能够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和运营管理报告。
(三)四至边界清晰,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相对集聚,集聚区内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功能定位科学合理。
(四)发展目标明确,业态特色鲜明,产业集聚程度高。主导产业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集聚区全部营业收入的60%以上。
(五)产业体系完备,拥有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具备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机构)。经济效益指标居同行业领先地位。数字化水平高,技术、业态、模式创新能力强,具备持续发展的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的潜力。
(六)基础设施条件良好,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能够为区域内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七)符合申报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业态模式创新、发展潜力大、示范推广价值高的集聚区,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为鼓励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对当地符合省级规划方向、引领效用明显、运营实施方案完备的集聚区,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第八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发改委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集聚区申报,经审核后择优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报告。
第九条 申请报告包括:
(一)申报集聚区提交的材料,包括:
1.集聚区发展现状及优势,发展定位,基础设施及配套情况,主导服务业产业情况,服务业龙头企业情况,发展成效和示范带动作用。
2.运营管理期内总体目标任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运营管理期内年度目标任务及拟开展的重点工作。
3.集聚区内拟实施服务业重大项目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品牌、产业链协同配套等相关情况,企业数字化转型及数字化应用场景情况。
4.集聚区入驻企业个数、名单、营业收入、税收等与认定条件相关的资料。
5.运营管理单位、运行机制、平台建设、保障措施等情况。
6.相关支持性材料,包括集聚区相关批复材料、发展规划文本、相关土地使用批复材料等。
7.以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申报表。
(三)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改委出具的申报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第十条 省发改委组织第三方,按照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程序开展评审。评审结果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依据评审、公示结果向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入选集聚区建议名单,经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统筹全省集聚区调度管理工作。集聚区按时序进度,每半年向所在地市级发改委提交集聚区发展报告和入驻企业运行报告。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据此汇总形成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提交至省发改委。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每两年组织一次集聚区综合评估,明确评估指标和实施细则,发布评估通知。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是集聚区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上公布。对评估优秀和良好的集聚区提请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表扬;统筹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相关资金,对优秀集聚区给予资金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集聚区提请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撤销称号,取消下一批次集聚区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集聚区内建设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优先安排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集聚区大力推动服务品牌建设、行业标准认定。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改委应积极协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土地、融资、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省发改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