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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设备、落户等补贴!淮南毛集实验区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优惠政策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2/23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南毛集实验区制定了《关于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对新引进的制造业项目在厂房、设备、落户等多个方面给予补贴,下面就来看看政策详情,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政策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适用项目范围

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毛集实验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建成投产后,税负率2%以上的制造业项目。

毛集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指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和洁净厂房装修投入,不含土地款,下同)低于5000万元、乡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2000万元的单个制造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开发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或乡镇“小微园”。

落户毛集经济开发区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年;落户乡镇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6万元/年。

租赁标准化厂房单个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指设备购置和洁净厂房装修投入)15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每平方米税收200元/年以上。

 

二、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设立区级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支持全区产业发展。

 

三、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独立选址制造业项目

固定资产奖励:

(1)实现合同约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 万元以上 1亿元(不含)以下,按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的不超过 15%给予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按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超过 20%给予补助。

(2)新引进单独供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按项目工程进度分比例兑现。项目开工建设,兑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总额(下同)的 10%;项目工程出正负零,兑现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总额的 10%;项目竣工验收,兑现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总额的 30%;新购生产设备进场,兑现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总额的 30%;项目建成投产,经核算兑现剩余部分补贴。

(二)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

1.厂房免租奖励:

新引进项目,实现合同约定,按照先交后奖励的方式给予三年厂房免租奖励。

2.设备补贴:

(1)新引进项目设备投资15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给予设备投资额不超过15%的奖励;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给予设备投资额不超过20%的奖励。

(2)新引进项目设备进厂,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补贴总额(下同)的30%,生产流水线及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具备开工生产条件,兑现设备补贴总额的40%;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以上,经核算兑现剩余部分补贴。

3.厂房装修补贴:

(1)新引进项目对于普通厂房标准化改造提升,改造费用低于150元/平方米的据实补贴,超过150元/平方米的按1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洁净厂房装修按照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装修低于1000元/平方米的据实补贴,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新引进项目的厂房装修补贴按项目工程进度分比例兑现。项目进场装修开工,兑现合同约定的装修补贴总额(下同)的 30%;装修完工验收合格,兑现装修补贴总额的40%;项目建成投产,经核算兑现剩余部分补贴。

(三)其他支持

1.物流补贴:固定资产投资(指厂房建设、机器设备购置、洁净厂房装修等实物投入,不含土地款)3000万元以上,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负率达2%以上,根据企业对地方年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物流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2.搬迁补贴:

对新引进项目一些必须搬迁的设备,购买时间不超过2年且搬迁设备评估价值达到500万以上的给予搬迁补贴(指装卸、运输费用),实际搬迁费用不足100万元的据实给予补贴,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给予补贴。

3.运营成本补贴

新引进项目建设期间,为缓解项目前期压力,可采取“借转补”的方式,由项目投资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借支部分补贴额度内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 60%)用于项目建设,待项目按约定达产后双方予以结算。

4.运营融资支持

(1)充分发挥区级担保公司作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在本区注册独立法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

(2)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经营状况良好的贷款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利息补贴。同一企业年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四)重大项目扶持

对带动性强、强链补链、投资额大、填补我区产业空白的重大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四、外资企业落户奖励

1.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外方股东境外贷款(一年期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溢价、投资性公司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实验区再投资成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所含的外资成分)等各类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的,按照商务部门认定的实际到位资金的4‰给予奖励。

2.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突出、引进世界500强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含)的重大外资项目企业在建成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引荐人奖励政策

对成功引进新项目的社会组织、各类商协会、团体和个人(不含公职人员),在引进项目投资完成并经审查核定后,给予一次性限额奖励。引进单个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 0.2 亿元以上0.5亿元(含)以下的,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0.5 亿元以上1 亿元(含)以下的,按 3‰的比例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按 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60万元。    

 

六、新引进单个制造业项目所享受的各项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对我区5年经济发展贡献度总额。

 

七、本《扶持政策》规定适用新项目,不溯及既往,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中涉及的相关奖励、扶持规定与区其他相关政策重复或交叉的,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最高标准执行。

 

八、兑现奖补政策程序

1.申报。项目投资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自查,符合兑现奖补资金条件,由投资方向区经贸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2.审核。由区经贸发展局根据合同约定及项目审核流程,根据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按程序报区产业政策审查委员会审核,并及时告知投资方工作进度。

3.兑现。由区经贸发展局根据区产业扶持政策审查委员会审核情况,提请区工委、区管委审议,经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财政局及时拨付。

 

九、《招商引资合同》洽谈签约、落实兑现要坚持专业认定原则。协议中须在投资总额、项目进度、产出经济指标、房屋土地出售或转让转租等方面进行双向约定。履行《合同》时,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具有评估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投资方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和《合同》约定条款进行专项评估认定,认定结果作为落实《合同》、兑现奖补资金的主要依据,确保《合同》内容、条款、程序和兑现依法合规。

 

十、申请奖励人必须如实申报,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申报资料,并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经查证申请奖励人有虚假申报或提供的资料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经区工委、区管委查证属实后,追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奖励资质,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若企业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等方面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取消企业当年扶持政策的兑现资格。

 

十二、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本《扶持政策》由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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