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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代理申报!2024年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及认定评价程序
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内容如下,湖北省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需要申报该项目的朋友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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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及流程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二)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三)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四)有持续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及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五)信用状况良好,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对子公司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为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州或直管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我省评价指标体系及通知要求,对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实。
(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确定认定名单,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公布。
运行评价
第十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对已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认定未满二年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可不参加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评价工作通知,组织省企业技术中心填报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对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3.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4.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及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