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
关于2024年怀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文件及怀化市高企申报奖励条件等细则整理,如果怀化市鹤城区、洪江市、会同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中方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企业想要申请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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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文件:怀化市“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怀政办发〔2022〕17号)
一、总体目标
通过财政奖补的方式,积极引导全市各创新主体切实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到2025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保持在2.0%以上,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明显提升。研发经费支出比例结构不断优化,企业主体作用更加突显,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研发经费投入占比逐步提升到6%,基础研究占R&D比达4%。
二、主要措施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加强财政科技预算保障力度,每年分批次安排科技计划,对自然科学基金(省市联合基金)、重点研发、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与人才、技术创新政策引导、科技奖励性后补助等项目进行支持。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市本级财政优先安排并逐年增加科技专项资金,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科技资源向园区聚集
鼓励申创科技园区及科技示范基地。鼓励各县市区强化财政保障,积极申创国、省各类科技园区,构筑研发投入主阵地。对新获批国家级高新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级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并引导各类科技资源向园区、基地聚集。(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
1.加强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以重大产品创新、新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示范为抓手,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申报奖励;对在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入怀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与获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可叠加)。在此基础上,按认定年度研发经费(以税务部门税前加计扣除认定为准)新增部分的10%进行补贴,合计最高30万元。在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及资金配置中,对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项目加大倾斜力度。(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鼓励企业协同创新。积极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建设,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协同创新。鼓励开展校地、院地技术转移合作,对联合成立并认定为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的,提供相应的匹配经费和条件支持。对新进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财政统一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3.完善企业创新平台体系。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研发团队,不断优化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到2025年,力争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和研发团队全覆盖。全力打造高能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建有研发平台的企业,在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及资金配置上予以政策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协)
4.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企业研发(R&D)经费投入进行补助,按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总量和总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以税务部门税前加计扣除认定为准)进行综合认定,在全市排名前10位的企业,按贡献率评定两类,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奖补认定年份内是新认定、重新认定或有效期内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引导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
1.鼓励院校加大研发投入。积极促进在怀科研院所、高校与在怀企业建立并巩固产学研合作关系,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力度,优先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享受相关研发奖补政策。在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及资金配置上对由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建立有产学研合作关系的项目予以政策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在怀高校、科研院所)
2.鼓励医院加大研发投入。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医院纳入研发统计范围,鼓励医院加大研发投入,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中心和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批市级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3.鼓励其他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重点推动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纳入研发统计范围,鼓励其加大研发投入,优先推荐相关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在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政策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五)加大研发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创新普惠性政策支持。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加大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转让)税收优惠等税收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对在“三城一区”建设中研发投入强度和基础研究投入大的重点发展领域给予倾斜支持;同时,加大对核心技术攻关和重点研发项目的奖补力度。(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挥金融资金引导作用,稳步推进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大力支持科技要素大市场建设,畅通企业融资需求对接渠道,通过举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大力引进优质项目,构建“一站式”服务体系;对接在怀各商业银行,丰富科技金融信贷产品,推出“科技贷”、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业务,探索构建政银企金合作的投融资体系。(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怀化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在怀各商业银行)
3.以大众创业促万众创新。以创建高水平的创业平台和科普平台为抓手,以高质量创业需求为导向,带动创新投入,不断提升公民科技素养。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普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发挥科技奖励导向作用
鼓励参评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积极发挥科技奖励导向作用,在全市营造崇尚科学、重视创新发展、重视研发投入的良好氛围。对所获奖项排名第一的在怀企事业单位(个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荣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一次性奖励800万元;荣获国家科技奖励,给予1:1配套奖补,具体为:荣获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当年实际奖励超过本标准的以国家奖励为标准据实配套)。(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荣获省级杰出贡献奖、创新团队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荣获省级科技奖励,给予1:1配套奖补,具体为:荣获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实际奖励超过本标准的以省级奖励为标准据实配套)。(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充分发挥怀化市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推进本行动计划的实施。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联动,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
(二)加强工作协同,提升业务能力。加快建立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投入统计工作机制。按照研发统计制度,加强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研发投入统计专项培训,提高研发统计数据质量,做到依法统计、科学统计、规范统计,确保应统尽统。
(三)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在各级媒体广泛宣传研发经费提升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并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行动计划中各类奖补资金,市本级的企事业单位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责。鹤城区的企事业单位奖补资金,按市区主体税种分享比例,由市财政和鹤城区财政分担。怀化高新区、怀化经开区及其他县市区的企事业单位奖补资金,由受益地财政兑现。同一单位和个人,在本行动计划中市财政年度实拨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获国家、省科技奖除外)。同一事项涉及多个市级现行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性奖补,不重复奖补。
本行动计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符合上述要求的上年度创新成效适用本行动计划。本行动计划所有的奖补资金均应统筹用于研发活动。以上奖补事项与已出台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本行动计划执行。
怀化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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