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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咸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资金奖补、申报条件要求、申报流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5/9     浏览次数:    

咸阳市企业朋友们,小编今天整理了咸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相关内容,有咸阳市秦都区、杨陵区、渭城区、三原县、泾阳县、乾县、礼泉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武功县、兴平市、彬州市的企业朋友要申报重点实验室的,欢迎随时咨询联系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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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奖励补贴

依据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对于优秀、良好等次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补助和科研活动。对列入市委市政府合作内容的可加大支持力度。政策依据:《咸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咸阳市重点实验室奖励补贴文件:咸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驻咸阳高校、院所和各类创新资源对地方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以及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管理办法》(陕科基发〔2011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咸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咸阳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面向科技领域,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民生问题和产业创新发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推动产学研融合,增强技术转移辐射带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产业创新发展和社会民生服务需求,组织高水平原始创新、应用技术集成创新,获取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

(二)瞄准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四)集聚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

(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科学布局、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考核评估机制,并做为我市梯次建设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力量。

第六条 支持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市科技计划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职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统筹和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市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市)、咸阳高新区等科技园区管委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及时协调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运行经费;

(三)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并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以多种形式对于下拨的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给予不少于3倍的配套支持。

(四)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和运行绩效的年度考核,审核申请、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时上报有关资料,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考核和检查;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三章

第十条 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需求,加强市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规划布局,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通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建设须具备明确的科学技术创新方向,具有产学研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重点实验室的名称、研究方向、研发组织和考核指标等设置合理;研发实力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及省市重大科研任务。

(二)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以原始创新为主的重点实验室,须有重点、优势、特色学科的支撑。

(三)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重点实验室,应从事本领域技术研究五年以上,研究开发的技术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上年度技术及产品销售收入达到3000 万元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

(四)依托单位为社会服务组织的重点实验室,应具备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同时具有承担较强社会服务职能的能力。

(五)重点实验室应有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在10名以上,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具备良好的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空间布局相对集中,重点实验室面积应在3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价值300 万元以上。

(六)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七)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建设目标明确,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可行。

第十二条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依照下列程序:

(一)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填写《咸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主管部门;

(二)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认有关的建设经费后,报市科技局。依托单位为中省驻咸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进行初步审查和考察,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市重点实验室,予以批准建设,并填写《咸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间,可以以市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依据《咸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科技局授予标志牌,列入咸阳市重点实验室序列;验收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四章 运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三年,每年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应当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七人,由依托单位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市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市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聘任。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可设立专业带头人,组建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团队创新活力和竞争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把实验室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开放;要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与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牵头或参与组建产业科技创新战略联盟,有针对性开展研发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创新创业。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进行登记,办理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发表和转让时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宣传网站,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工作动态、科研成果与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要对市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及时掌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依托单位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本年度工作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重点实验室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关机构实施。

第三十二条 评估主要对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

第三十三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予以表彰,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予以通报,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或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评估期(或建设期)内被评为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的,当年不再进行评估(或验收),直接评为优秀。已经是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期内参加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评估为优秀的,当年不再参加评估,直接评为优秀。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对于认可立项建设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活动和设备购置。

第三十六条 依据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对于优秀、良好等次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补助和科研活动。对列入市委市政府合作内容的可加大支持力度。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咸阳市XXX重点实验室” ,英文名称为“Xianyang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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