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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陕西省印发《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5/14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1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陕发〔2023〕3号)要求,现制定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六条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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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供给

(一)加强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工程,结合民营企业产业、重点项目和用工需求,引导民营企业与技工院校以多种方式开展校企合作,组建区域性技工教育联盟,开设冠名班、订单班、学徒班,强化技能人才培养供给。发布重点产业链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为民营企业人才建设提供支撑。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二)畅通民营企业人才评价渠道。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各级人社部门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应当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对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多个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鼓励各系列评委会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对民营企业做出突出贡献和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绿色通道”,通过考核认定的方式直接晋升高级职称。(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健全民营企业人才激励机制。全面推进“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民营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岗位,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组织实施国家、省级人才项目推荐评选时向民营企业予以倾斜。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基地。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工程师。(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支持民营企业创业优化用工服务

(四)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深入实施就业服务提质工程,将专精特新、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制造、建筑、服务行业、涉及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项目等民营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单,专人对接、专人服务,提供用工保障。发挥“秦云就业”平台作用,归集民营企业岗位信息,动态发布,定向推送,促进人岗精准匹配。(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数网中心)

(五)加大就业见习岗位募集力度。引导民营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单位,每年募集民营企业见习岗位2万个左右。对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民营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指导管理费用补贴。(责任单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就业促进处)

(六)针对性开展民营企业专项招聘服务。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月等“10 N”专项招聘活动,着力打造一批市场化直播平台品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民营企业提供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各级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责任单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数网中心、就业促进处)

(七)培育劳务品牌带动就业。实施劳务品牌培育工程,引导民营企业创建引领劳务品牌,到“十四五”末认定100个以上县级劳务品牌。对区域内培育创建的劳务品牌,带动劳动力等从业人员达500人以上,经县级人社部门认定后,可给予劳务品牌创建引领单位一次性奖补,奖补上限30万元。结合劳务品牌开发一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对评价合格的从业人员发放相应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责任单位:劳务交流指导中心、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能力建设处、就业促进处)

(八)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3年内享受每户每年24000元限额的税费减免;民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享受税费减免。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创办者每人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三、推动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九)提升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强化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开展省级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创建活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中小微企业聚集的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常态化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持续实施《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共同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责任单位:劳动关系处)

(十)强化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推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广泛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常态化长效化开展仲裁院(员)服务(联系)企业志愿活动,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人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劳动用工指导、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等有针对性的志愿服务。强化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作用,着力化解新就业形态争议。(责任单位:调解仲裁管理处)

(十一)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服务,并融入日常执法和专项检查全过程,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守法用工。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落实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处罚”和“首违不罚”规定,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稳定预期和公平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局)

四、加大就业社保惠企支持力度

(十二)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民营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可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责任单位: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

(十三)发挥工伤保险降风险作用。适应民营经济发展,优化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将企业超龄人员、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工作,化解民营企业工伤事故风险。(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处)

(十四)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

五、提升人社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十五)提供便利涉企服务。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动态调整服务清单、办事指南,落实涉企“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改革要求,对民营企业政策享受、员工招聘、参保缴费、档案转递等事项打包办、提速办、智慧办,提升民营企业享受人社政策便利度。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做好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工作衔接,促进各类人才资源向民营企业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责任单位:行风办、养老保险处、省社保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数网中心)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依托“人社工作进园区”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落实。广泛宣传民营企业在促进就业、维护员工权益等方面做法经验。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展示交流等活动,发掘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培育一批创业主体。倾斜支持就业示范效应好的民营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暨关爱员工实现双赢表彰活动。(责任单位:表彰办、宣传中心、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附件: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六条措施服务清单

一、扩大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供给

主要措施1: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工程,结合民营企业产业、重点项目和用工需求,引导民营企业与技工院校以多种方式开展校企合作,开设冠名班、订单班、学徒班,强化技能人才培养供给。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主要措施2: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

主要措施3:各级人社部门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应当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对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多个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鼓励各系列评委会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主要措施4:对民营企业做出突出贡献和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绿色通道”,通过考核认定的方式直接晋升高级职称。

二、健全民营企业人才激励机制

主要措施5:全面推进“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民营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岗位,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主要措施6: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基地。

主要措施7: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三、优化民营企业用工服务

主要措施8:深入实施就业服务提质工程,将专精特新、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制造、建筑、服务行业、涉及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项目等民营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单,专人对接、专人服务,提供用工保障。发挥“秦云就业”平台作用,归集民营企业岗位信息,动态发布,定向推送,促进人岗精准匹配。

主要措施9:对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民营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指导管理费用补贴。

主要措施10:对区域内培育创建的劳务品牌,带动劳动力等从业人员达500人以上,经县级人社部门认定后,可给予劳务品牌创建引领单位一次性奖补,奖补上限30万元。

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主要措施11: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3年内享受每户每年24000元限额的税费减免;民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享受税费减免。

主要措施1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

主要措施13: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创办者每人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加大就业社保惠企支持力度

主要措施14: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民营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可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主要措施15:适应民营经济发展,优化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将企业超龄人员、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工作,化解民营企业工伤事故风险。

主要措施16: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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