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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24年全市化肥减量化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申报条件、扶持资金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6/6     浏览次数:    
武汉市2024年全市化肥减量化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申报条件、扶持资金的详细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武汉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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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化肥减量化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指导思想
坚持“减量、稳产、环保、高效”的施肥理念,大力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增加有机肥资源利用,有效减少化肥使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拓展化肥减量化内涵,提升化肥减量化层次,促进绿色兴农、质量兴农、品牌强农,助力农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据国家、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示范推广工作有序推进。
(二)先建后补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自查认为达标,再按照程序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区应将工作实施方案、验收标准和补贴政策等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目标任务
以绿色理念为引领,围绕减量增效,在核心示范区全面推行节肥技术,示范带动周边种植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全市建立化肥减量化核心示范区不少于8000亩,其中黄陂区不少于1600亩,新洲区不少于1400亩,江夏区不少于1640亩,蔡甸区不少于1500亩,东西湖区不少于800亩,武汉经开区(汉南区)不少于700亩,长江新区不少于360亩。各区建若干个核心示范区,在示范区内因地制宜推广化肥减量化技术,其中江夏区斧头湖、梁子湖周边区域,江夏区载甫河、黄陂区解放堰河、新洲区土河、蔡甸区莲溪港等4个小流域综合治理试点区域,以及涨渡湖、柴泊湖区域等,在示范区选址上应根据实际种植情况予以倾斜。化肥减量化主要推广配方肥(或作物专用肥)、商品有机肥、缓释肥、水溶肥以及侧深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无人机追肥等高效施肥方式。工作完成后,要求核心示范区化肥使用量(折纯)比当年对照区减少10%以上,农作物产量不减少,生态效益和耕地质量双提升,化肥减量化工作成果得到巩固和加强。
四、申报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申报主体,综合考虑技术力量、种植传统、生产规模、基础条件、管理服务和产业化水平等因素,严格申报标准,确保优中选优。对获得“三品一标”、市级及以上级别农业方面授牌的粮果菜瓜茶种植主体应当优先安排。存在耕地抛荒现象、不良诚信记录或负面报道、上一年度国家省市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上一年度申请过商品有机肥补贴指标未落实的申报主体,当年度一律不得安排本项目。其中,粮食生产主体占全区入选主体总数比例不得低于25%。
化肥减量化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涉及申报主体不得与湖北省2023年度化肥减量增效“三新”技术配套集成推广等项目申报主体重复。
商品有机肥的供应商必须在市农业局官网公布的供肥企业名录中选择,否则不予补贴。供肥企业的申报条件见附件3。
五、实施内容
(一)开展减量化田间试验
各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几种主导作物品种重点开展化肥减量化田间试验,具体办法由区农技中心制定。试验要求:一是科学合理设计试验方案,二是摸清种植地土壤状况(分析测试土壤理化性状或结合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成果应用及参考历史数据),三是科学应用化肥减量化技术措施。通过不同试验,摸清针对不同土壤和不同作物减施化肥达到减量增效的目的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科学经验。试验开展可采取:一是委托有资质的科研单位、肥料企业等实施;二是区农技中心指导与街道农技站(或能保证试验质量的项目实施主体)具体实施相结合。
田间试验的开展,对于长江新区不做硬性要求。
(二)实施减量化技术应用及示范
各区负责提供项目承担单位清单及相关信息,将成熟的化肥减量化技术集成并及时应用到生产中,科学设置化肥减量化标准示范样板,多种形式展示示范成果,起到做给农民看,领着农民干的作用。
(三)做好化肥减量化技术辐射带动作用
通过现场展示、技术培训、宣传指导、总结推广等形式及时将化肥减量化技术成果辐射到周边,充分发挥以点带面和二传手作用。
六、实施步骤
(一)制发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在局官网上公告。各区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工作实施方案并在区政府官网上公告。
(二)宣传动员。各区将化肥减量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时间、工作措施等宣传到村、到户。
(三)确定主体。各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化肥减量化核心示范区。
(四)示范建设。各项目承担单位在核心示范区推广示范化肥减量化技术措施。
(五)完成期限。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化肥减量化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拨付。
(六)检查验收及公示。由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材料报备存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项目验收材料一式二份报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备案存档,补贴资金据实拨付。
七、资金安排
全市安排的市级补贴资金,按照因素法,根据各区核心示范区面积,按亩均500元的标准,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切块到区。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物化投入补助。对运用减量增效技术模式需要的配方肥(或作物专用肥)、商品有机肥、缓释肥、水溶肥等进行补助;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实施,占项目资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用于商品有机肥补贴的资金占项目资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商品有机肥补贴标准为每吨200元。二是化肥减量化田间试验补助,占项目资金总额的比例不高于20%。三是涉及化肥减量化的示范推广、标牌制定、宣传报道、技术集成、培训指导、参观学习、开现场会、项目审计、评审验收等进行补助;由各区农技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占项目资金总额的比例不高于10%。
核心示范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量化项目补贴标准全市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区根椐作物品种和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八、明确责任
(一)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化肥减量化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指导。
(二)各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依据目标任务,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确保按规定期限完成本年目标任务、检查验收、总结材料上报,以及项目资金拨付。
(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对化肥减量化工作进行指导、跟踪、督促,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核实项目。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制定本区实施方案,并报送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成立由农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或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核心示范区面积的落实、化肥减量化工作的组织、监督及协调。成立由区农技推广中心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的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技术指导与培训、试验示范与推广、总结验收与上报,明确任务分工,统筹协调抓好落实。认真履职,强化服务,密切配合,确保长效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区要严格把关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各个环节工作。区农技推广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前期的基础数据调查工作,要求基础数据调查必须在区街农业技术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经街农业服务中心认可。在关键农时季节,及时开展现场观摩、集中培训、巡回指导、田间验收等,提高实施水平,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高质量完成总结工作。
(三)强化日常管理。市、区两级要加强过程指导、监管,督促项目实施主体落实好各项日常管理措施。一是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制度,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二是建立农业生产全过程台账,将农机作业、投入品使用的数量、日期等情况如实记录。三是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将实施工作的相关文件和影像资料归档立卷,以备查阅。四是按标牌样式,树立示范标牌,明确主推技术、预计用量及减量情况(核心示范区与对照区对比)、承担单位、技术指导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便于宣传展示和监管检查。五是加强工作调度,及时做好信息填报。
(四)强化监督考核。项目实施结束后,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2024年化肥减量化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工作绩效考核评价表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区农技中心对辖区实施单位进行复评,复评时请市包区指导小组参会指导,形成评价意见后,将各项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含电子版)报送市农技中心备案。市农技中心组织工作专班按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对实施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五)强化宣传引导。市、区要大力宣传化肥减量化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各区农技中心向市农技中心至少报送2篇宣传材料,至少在市级以上媒体开展1次宣传报道,围绕推技术、亮业绩、传经验、树形象,重点宣传交流各地工作实施的成效、做法和经验,化肥减量化技术、重大活动以及先进典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化肥减量化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工作验收标准
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核心示范区内化肥减量化工作和验收材料上报工作。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验收标准及工作内容清单(附件2),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可操作可量化的评分验收标准。
一、化肥减量化的目标考核认定
核心示范区田间对比示范,应用化肥减量化技术比对照(同年同作物习惯施肥)减量达到10%以上。
二、验收材料
(一)档案材料。由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组织,对核心示范区面积、化肥减量化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并建立完备档案资料。
(二)验收报告。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组织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各区应将上述验收材料汇编成册,报区财政部门和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补贴资金将根据各区上报验收材料中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据实拨付。
附件2?2024年化肥减量化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工作内容清单
工作项目
工作内容
具体内容
一、组织管理
1.方案提交
规定时间内按时提交。
2.编制质量
任务、目标、指标设置合理。
3.配套措施
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和技术专班,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具体。
二、项目实施
1.标识标牌
建立项目标牌。
2.示范推广
试验工作完成好(试验的数量、质量、规模及日常记载)。
示范推广力度大(包括示范样板数量及规模、与新型经营主体结合、技术培训、现场会观摩会或演示会等情况)。
辐射带动效果好,有效促进产业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3.信息报送
从2024年6月份起,每月至少报送1期工作信息。
三、资金管理
1.台账管理
设立资金使用台账,工作档案齐全。
2.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比例与项目规定相吻合。
四、总结验收
1.总结验收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并按时上报(含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及图片、音像、台账数据、效益证明等原始资料)。
五、奖惩措施
1.加分因素
争取省部、市、区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被市农技中心采用或被推荐给上级部门采用。
2.扣分因素
经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并取消以下年奖补安排。
附件3?2024年化肥减量化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工作供肥企业相关要求
一、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有机肥料登记证,有固定生产场所、实行周年生产、上年度实际生产1万吨以上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
二、意向申报
供肥意向企业可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当年度商品有机肥供肥资格申请,并附不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的供肥价格和产品质量承诺书,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按规定程序确定,并在本区政府网站公示申报信息(包括供肥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可供肥种类及对应的肥料登记证、可供肥数量、最高限价、生产地址、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三、名录确定
根据各区提供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名单,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抽检,经检验合格后在市农业局官网公布供肥企业名录。
四、结果应用
本项目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供肥资格实行一年一定,供肥资格有效时间与本项目当年度实施期限相一致。经公示的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具备全市跨区供肥资格,购肥相关区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上一年度或当年经市、区抽检有机肥料质量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当年度不具备本项目供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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