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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马鞍山市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若干政策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6/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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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若干政策

为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赋能全市产业特别是“1+3+N”战新产业融合集群高质量发展,实施以下政策举措。

一、支持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1.加强供应链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供应链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列入省揭榜挂帅项目的,按省支持力度1:1合力支持。实施市级科技计划专项,符合条件的最高奖励60万元。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最高50万元,参与单位奖励最高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开发园区按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等)

2.推进物流枢纽网络建设。优化市域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布局,补强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物流枢纽节点,对固定资产投资超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的重点第三方物流项目(含物流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于竣工验收次年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培育一批集聚区、示范区,对新获批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创新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3.大力发展外向型供应链。支持各类外向型供应链经营主体发展,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给予设立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20万元。对开展跨境电商通关申报业务,全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增幅超过10%(含)且纳入马鞍山海关统计(9610121097109810监管代码项下)的企业,当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分类给予最高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在马鞍山港开行国际海运航线,装卸货物按最高1万元/万吨奖励。开行内支线周班航线,每个周班全年不低于52航次且重箱量不低于1000标箱,每个周班航线奖励最高4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二、支持物流供应链补短板

4.引导发展冷链物流。加快推进冷链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统筹运用税收减免、财政金融、基金投资等政策措施予以支持。对新获批国家级冷链物流基地、省级冷链物流基地和省级集配中心,分档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等)。对当年投资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运输设备2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主体补助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

5.补齐应急物流短板。强化应急体系建设,适时布局建设一批应急物资运输中转站,统筹资金支持市级应急物流设施、市级防汛物资储备、防汛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应急管理公共安全设施建设、装备建设等。(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6.培育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链项目申报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资金,加大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对供应链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辅导备案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将成功上市阶段奖励的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供应链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成功转板至北京证交所上市的,一次性补齐16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领域的供应链企业,项目所在地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支持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相关供应链金融子基金。支持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独立或联合供应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投资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新兴产业双招双引推进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等)

三、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7.支持供应链服务平台建设。对集聚上下游各类会员100家(个)以上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项目,获批省级示范平台并授牌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等)

8.支持供应链数字化发展。鼓励供应链服务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支持工业互联网在供应链领域融合应用试点和项目,培育发展无人配送、共享仓储、共同配送、统仓统配等新模式,打造一批省级供应链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

9.支持企业拓展应用场景。采取政府牵头、企业唱戏、用户体验、市场评价方式,每年组织开展优秀供应链场景经营模式、管理模式、创新模式创优评选活动,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我市制造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鼓励服务商牵头建立行业大脑,推广行业应用场景和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

四、支持供应链企业做大做强

10.发展壮大供应链服务企业。对新获批的5A级物流企业、5A级网络货运企业、四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对供应链领域首次认定为省级大数据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11.促进供应链标准化发展。支持供应链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每项标准奖励最高100万元;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的单位,奖励最高15万元;主导制定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的单位,奖励最高10万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供应链配套体系建设

12.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加强自主生产研发,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先进工艺、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基础产品等研发替代项目,对入选安徽省发明专利百强榜前10位的供应链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前50位的供应链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其余一次性奖励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13.创建绿色供应链。支持汽车回收拆解、废钢等重点领域建立基于供应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加快废旧产品交易流通。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制造业绿色供应链管理培育库,培育绿色制造标杆,打造一批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引导物流行业配送车辆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园区对市场经营主体将大宗货物短驳重卡以及为产业园区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且运输半径在100公里以内的重型卡车,更新为充换电新能源汽车或氢燃料电池车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等)

14.加快发展多式联运。发挥省级以上多式联运工程示范作用,培育发展一批网络化、规模化多式联运示范经营主体,鼓励企业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丰富多式联运服务产品,推动钢铁、矿石、建材等大宗商品及中长距离运输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

六、支持供应链双招双引

15.合力开展供应链招商。鼓励各县区、开发园区对成功引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新兴产业供应链服务企业和项目的单位、企业、商协会或社会中介机构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等)

16.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对物流领域尤其是省级以上示范物流园区(集聚区)内的重大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上依法给予保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引导物流企业参与省物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争创亩均效益领跑者,依法保障土地、资金等要素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

17.举办供应链对接活动。鼓励行业商协会、高校、专业机构围绕新兴产业举办供应链年会、行业论坛、沙龙、圆桌会议、公共培训、展会等供应链活动,根据工作实效,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统筹运用市级产业政策资金支持供应链创新应用。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奖补,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获奖补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补差额部分;本政策体系除党办〔202312号文件已明确资金分担比例的条款外,市属企业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他政策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本政策自202411日起实施,政策条款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根据需要作年度修订,有效期至2026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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