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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老字号申请2024年9月30日截止!附“合肥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合肥老字号申请2024年9月30日截止,针对合肥老字号认定条件、材料及流程的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合肥各地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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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老字号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消费引领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肥老字号”,是指合肥市区域内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 “合肥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2)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合肥地域文化特征;
(3)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四条 “合肥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成立;
(2)依法拥有与合肥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合肥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3)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4)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6)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7)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合肥老字号”的认定及相关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省老字号企业协会及有关行业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合肥老字号”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已被商务部和安徽省商务厅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我市企业品牌,按商务部、省商务厅有关规范执行,递交申请备案后视为“合肥老字号”。
第七条 具备“合肥老字号”认定条件、并愿意参与认定的企业据实填写申报表,会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市商务局。
第八条 市商务局牵头组织评审小组有关单位、专家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拟认定“合肥老字号”企业和品牌名单通过合肥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拟认定为“合肥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列入合肥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合肥老字号”的企业应加强品牌宣传、保护,诚信经营,积极适应消费需求变化,创新发展,不断壮大企业实力,做精做优产品,做强品牌影响力。市商务局优先推荐参加“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认定。
第十二条 拥有“合肥老字号”企业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及发展的报告,由市商务局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合肥老字号”企业的下列事项变更,应在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商务局:涉及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股权、注册商标等变更,或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或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 拥有“合肥老字号”的企业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或经营停歇业达两年以上的,由市商务局责令其整改。6 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市商务局将收回其“合肥老字号”称号及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对已获“合肥老字号”的企业,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单位要制订政策予以扶持、引导,加快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开展跨界合作,利用品牌效应,带动相关产品开拓市场。
第五章其 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