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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各区县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条件材料及认定流程好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梳理,各区县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条件材料及认定流程好处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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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产业集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一定集聚规模,能够促进区域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供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对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当地实际,立足产业特点和发展需求,分级分类建设一批功能完备、特色鲜明的县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并积极申报创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充分利用现有的青年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等各类园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五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按照“市区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的模式,提高建设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申报设立、运营管理、评估考核,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七条 申报设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发展规划科学。按照我市“6+5+X”产业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等进行充分论证,制定了科学的发展规划,有鲜明的产业导向和发展目标。
2.基础设施完善。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园区设施完备、功能合理,具备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功能,同时能够满足入驻企业的基本需求。
3.集聚能力突出。入驻园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12家,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入驻机构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4.运营管理规范。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管理,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工作人员,为入驻园区企业提供统一管理和一站式服务,保障园区安全生产、有序运营。
5.产业政策支撑。产业园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房租补贴、引才补贴等办法。
6.社会效益显著。紧紧围绕国家、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和各项中心工作,广泛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在促进社会化就业、招才引智、保障用工、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 申报设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自愿申报、综合审核、择优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1.由产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的产业园进行评审,重点考察产业园服务功能、管理运营制度、实际成效、政策落实等情况。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经审核认定符合设立条件的产业园,授予“合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
第九条 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提交如下材料:
1.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请函件;
2.园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发展规划报告(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
3.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运营模式、资金筹集、扶持优化政策落实、产权归属、入驻企业发展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4.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主要包括机构花名册、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
5.其他需要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经审核认定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宏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产业园的认定、评估等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产业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制定权责清晰的运营管理办法,鼓励采取委托专业机构托管运营管理的模式进行园区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软硬件环境建设,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保障建设投入,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定期开展综合评估。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运营管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情况开展自我评估,评估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予以通报表扬。对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行通报,并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采取建议取消或取消授牌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为契机,积极加大投入,制定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加快推动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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