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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如何申请专利呢?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如何?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学习一下药品专利纠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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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
共24条,主要对:
行政裁决机构;
立案条件;
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
立案材料;
裁决的受理;
与司法诉讼的协调衔接;
裁决的审理;
行政裁决与无效程序的关系;
裁决的中止;
执行与公开;
救济与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裁决机构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法第七十六条
所称的行政裁决办理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委员会,组织和开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相关工作。
立案条件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药品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相关专利的被许可人或者登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四)相关专利信息已登记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且符合《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人民法院此前未就该药品专利纠纷立案;
(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提起行政裁决请求的,自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公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就该药品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行政裁决请求;
(七)一项行政裁决请求应当仅限于确认一个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某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五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落入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作为被请求人。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应当由全体专利权人提出请求,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
专利权人不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请求。
行政裁决的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
第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请求确认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不落入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应当以专利权人作为被请求人。
如您有 药品需要申请专利却拿不准想法的,可以直接电话小编,免费探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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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4条,主要对:
行政裁决机构;
立案条件;
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
立案材料;
裁决的受理;
与司法诉讼的协调衔接;
裁决的审理;
行政裁决与无效程序的关系;
裁决的中止;
执行与公开;
救济与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裁决机构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法第七十六条
所称的行政裁决办理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委员会,组织和开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相关工作。
立案条件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药品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相关专利的被许可人或者登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四)相关专利信息已登记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且符合《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人民法院此前未就该药品专利纠纷立案;
(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提起行政裁决请求的,自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公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就该药品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行政裁决请求;
(七)一项行政裁决请求应当仅限于确认一个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某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五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落入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作为被请求人。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应当由全体专利权人提出请求,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
专利权人不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请求。
行政裁决的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
第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请求确认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不落入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应当以专利权人作为被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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