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考核机制,规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经营行为,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规范和加强示范企业的认定考核工作,按照《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是指生产安全、运作规范、模式先进、服务优良,体现集约、高效、绿色、智能要求,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从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的企业、组织或其他经营主体。
第三条 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实施示范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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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黄石市域范围内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企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投资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作为城市货运配送一级节点,具备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中转换装等功能,突出干线甩挂运输、多式联运与城市末端共同配送有机衔接,实现干线规模化运输与支线集散分拨一体化操作,并按照相关文件(立项批复、工可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竣工验收)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建设计划。
2.企业投资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作为联接一级节点与末端共同配送站的城市货运配送二级节点,具备统一存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的集约组织等功能,并按照相关文件(立项批复、工可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竣工验收)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建设计划。
3.企业投入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站包括货物装卸点、货物集散点,能够为终端客户提供停靠、装卸、分拣等服务,满足周边社区、高校、商务区等末端配送需求。
4.企业拥有不少于10辆(含10辆)新能源配送车辆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5.企业拥有不少于3辆(含3辆)冷藏保温配送车辆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三)企业具备信息化平台,并具备对作业场所、配送车辆、货物订单等动态监控能力和调度能力,且能够按要求与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对接,配送车辆所有卫星定位信息按要求统一接入公共服务平台,保证数据准确畅通。
(四)近1年内无失信记录,近1年内无负同等责任(不含)以上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的企业向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格式内容及认定标准见附件1),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及有关行业专家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方式包括材料审核、现场实地审核,审核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送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定。召开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审核通过的示范企业进行讨论审定。
(四)公告。审定通过的示范企业,由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发文并抄送相关部门和示范企业;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方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条 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照本办法实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 考核指标: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示范企业按规定统一标识;
(三)考核年度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
(四)考核年度内无负同等责任(不含)以上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考核年度内未被列为高风险运输企业。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报送。示范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报告》(格式内容见附件2)报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由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中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告。审核通过的企业,由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九条 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
(一)企业申请取消;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逾期未上报年度考核报告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在申请认定或年度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企业资格。
被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第十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将有关证明材料报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的新能源配送车辆享受优先通行路权和停靠政策。
第十三条 考核通过的企业,方可获得当年度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引导资金申领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黄石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