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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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对象
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完成2021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享受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以下简称研发投入占比)超过5%以上的研发投入部分,按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补助金额=(年研发投入-年销售收入*5%)*10%
3.当年补助金额小于1万元的企业,其补助资金累积到以后年度安排。
三、申报流程
1.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大冶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表》(一式2份)。
2.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提交《大冶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表》附带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2021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21年度)复印件各一份,以及A101010、A107012、A107041表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每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对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报送截止时间:2024年10月31日
附: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大冶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X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市和国家高新区建设,有效推动大冶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强化引进企业科技创新扶持
(一)加快调结构、换动能、转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入驻我市园区创新发展,按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投入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配套资助。
(二)鼓励“高峰”RC创新创业。对“高峰”RC来我市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与开发,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的,在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优先支持。
二、促进技改和高新产业发展
(三)推进传统产业高新化。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规模、技术升级、装备升级、产品升级、节能减排及两化融合,推动企业以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四新”经济发展,提高企业智能化、品牌化、绿色化水平。
(四)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服务机制。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规模以下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产品登记备案为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资助。
三、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五)引导我市主导产业建立研究院。对当年新注册且通过市级科技部门备案的产业研究院给予150万元资助;对通过市级科技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给予250万元资助。鼓励高新区对接“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基地,实行“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六)激励企业研发平台提档升级。对被认定为国家、省、黄石市级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企业建立并通过省科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建立研发机构且通过本级科技部门认定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资助,加快推进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三年扫零”工程开展。
(七)推进“双创”平台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助。
四、引导企业技术攻关
(八)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配套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九)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技术攻关。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推进科技合作成果转化
(十)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湖北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精准对接机制,按照“一企一校一中心”政产学研合作的方式,促进企业转化省级科技成果,对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实现转化,支付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不高于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三位的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上述资助金额的40%直接分配给参与成果研发的科技人员。
六、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十二)健全知识产权优势(试点)企业梯级培育激励机制。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试点)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被评为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或示范建设企业、黄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大冶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对申请发明专利“扫零”的企业在请求实质性审查和缴纳有关费用后,当年给予1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和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完成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十三)支持企业质量与标准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奖、长江质量奖、黄石市市长质量奖、大冶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首次获得湖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七、延伸科技创新基层服务
(十四)推进科技创新向基层延伸。强化对乡镇科技工作考核,提高科技考核权重,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创建国家创新型乡镇,对成功创建国家创新型乡镇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支持有园区的乡镇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取得成效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
(十五)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在我市新注册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知识产权运营示范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且服务我市企业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服务我市企业且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十六)支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每年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选派一批农业科技特派员,到基层开展科技创新和创业服务,按照小组组长700元/月、小组成员6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对高校院所的专家教授来我市企业担任“科技副总”,开展研发活动的,在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优先支持。
八、加强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十七)鼓励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通过专利、商标、成果等无形资产获得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25%的银行同期利率贴息补贴;对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同等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对投向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天使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金额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配套投资,探索制定投资风险补偿政策,建立国有投资机构容错纠错机制。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过去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办法》(冶政办发〔2017〕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