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励更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统计标准,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根据中央、省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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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普惠性政策
第一条 新进规(限)企业奖励。对符合国家统计制度“四上”企业标准的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等四类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第二条 统计工作劳务补贴。对按时按质向统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报送企业经营数据的企业统计人员每月发放200元劳务补贴。
第三条 税收补贴奖励政策。对新进“四上”企业所缴企业所得税,按其实缴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从进规(限)起连续奖励3年;对新进“四上”企业所缴增值税,按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部分的50%给予奖励,从进规(限)起连续补贴3年。
第四条 就业政策扶持。林区劳动就业培训政策优先向新进“四上”企业倾斜,新进“四上”企业享受的岗前培训补贴按 “鄂人社发〔2018〕64号”文件制定的最高标准1000元/人执行,不足部分由林区财政补贴(企业享受林区补贴政策人员需是缴纳社会保险人员),连续补贴3年。
第五条 金融政策支持。对新进“四上”企业申请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免收担保费。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进“四上”企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1年。
第六条 技改、科技创新政策倾斜。对符合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申报条件的企业、或者企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的科技创新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四上”企业倾斜。政府配套技改、科技创新预算经费,每年不低于预算总额60%用于支持区内“四上”企业用于技改或科研创新。
第二类 激励性政策
第七条 发展贡献奖励。对“四上”企业当年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30%以上的,以增幅20%为基数,每增加10%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政府性政策支持。把“四上”企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采购协议供应商库,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餐饮住宿接待、办公耗材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区内“四上”企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区内“四上”企业。
第九条 个体户转为企业支持。对达到规模标准、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当年起2年内实缴地方财政留成新增部分全额予以奖励扶持,后1年按实缴地方财政留成新增部分50%予以奖励扶持。
本政策由林区统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以上奖励企业必须在林区内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5年以上,并有纳税、社保等缴纳记录。非客观原因造成企业倒闭、注销的,政府有权收回前三年奖励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上”企业发展的意见》(神政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附件:神农架林区“四上”企业标准及统计原则
附件
神农架林区“四上”企业标准及统计原则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工业法人企业。
资质内建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
住宿业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2)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3)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统计原则:“四上”企业实行法人企业属地统计原则,即必须是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在达到上述标准后才能按程序申报纳入统计范围,作为“四上”企业实施统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