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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武汉江汉区5大惠企政策奖励补贴和部分项目申报条件合集,卧涛科技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那么江汉区的企业朋友们,如果大家有申报一些政府补贴资金扶持项目或者专利、软著等需求的话,都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免费咨询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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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江汉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武汉江汉区支持对象
(一)支持产业创新发展。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创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智能制造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龙头企业、平台类企业、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二)支持“双创”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产业领军企业、创业孵化机构、科研院所在我区创建主题特色、产业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打造创新创业孵化集群。
(三)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集聚。重点支持创投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在我区集聚发展,为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提供全过程服务,打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二、武汉江汉区具体政策
包括产业创新类、“双创”平台类、科技金融类、成果转化类。
(一)武汉江汉区产业创新类
第一条武汉江汉区对新引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企业以及国内外上市科技创新企业,首次年度财政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500万元(含)以上的,可参照执行区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对新引入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成立3年以内估值1亿美元以上或估值10亿美元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条武汉江汉区支持我区文化创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智能制造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对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支持。
第三条支持创新创业发展。对2016年1月1日后首次入驻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连续2年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每年以创新创业大赛的形式评选出优秀创新项目,对每个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我区注册的初创型科技企业获得创投机构股权投资1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年专项安排500万元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武汉江汉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6%给予补贴;其它产业领域同类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贴。补贴经费市、区财政各承担50%。区级财政在按规定承担50%补贴经费的基础上,再按其研发投入的2%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五条武汉江汉区对企业新获批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30万元、30万补贴。补贴经费市、区各承担50%,区财政在按规定承担50%补贴经费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20万元、20万元。
第六条武汉江汉区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待项目结题验收后,按其获得资助资金的50%的比例,给予最高50万、30万、30万元区级配套补贴;对区级设立评审的科技计划项目,待项目结题验收后,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资金额度3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武汉江汉区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培育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
(二)武汉江汉区“双创”平台类
第八条武汉江汉区对国内外著名创投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产业领军企业、科研院所等在我区创办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或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或引进、培育3家以上估值达1000万美元以上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贴。
第九条武汉江汉区对新组建的“孵化+创投”、互联网在线创业服务平台等新型创新孵化器或主题特色、产业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对其公用场地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连续3年给予面积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条武汉江汉区对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出资购买(租赁)用于创新创业服务的开发工具、公共软件、网络等技术服务设施,按照设备购置(租赁)费用的30%给予后补助,单个孵化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为创业企业、团队提供免费宽带接入不低于100M宽带(专线)的众创空间及科技孵化器,按其宽带年度资费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年。
第十一条武汉江汉区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众创孵化机构。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后,再分别给予一次性75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补贴。对举办具有全国性、区域性或行业性影响力的创业大赛、创新论坛、创业辅导等,经备案并通过审核的,按照其举办活动实际支出相关费用的2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武汉江汉区对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每新引进区外企业或培育毕业的科技创新企业(毕业2年内且已经在我区注册和纳税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对成功培育新三板挂牌科技企业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家
第十三条武汉江汉区对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实施绩效考核。对当年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发放房租补贴。对当年考核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发放运营经费补贴和装修补贴,运营经费补贴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装修补贴按其运营前实际投入装修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得开办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装修补贴)。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资格。
(三)武汉江汉区科技金融类
第十四条武汉江汉区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依托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的方式,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资本、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在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或各类产业创新基金,引导各类基金优先投向区内的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五条对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分支机构,与区科技局、区金融办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的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机构,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得转租),自租赁之日起,连续3年按照市场评估价,且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最大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武汉江汉区成果转化类
第十六条武汉江汉区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后,再分别给予75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区技术合同登记站登记技术合同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的0.02%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吸纳技术,按照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交易额补贴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武汉江汉区对在我区落地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经认定备案,分别给予项目实施单位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转化单个项目不重复奖励)。
贰、江汉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激励政策
一、武汉江汉区减轻企业用房成本负担
1.武汉江汉区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新引进的“四上”企业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办公用房满一年的,按最高不超过实际签订合同金额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武汉江汉区企业人cai公寓租金补贴。“四上”企业在我区租赁人cai公寓的,按照入住创业大学生、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生等不同对象,参照市场租金50%、40%、30%的标准予以补助,具体实施以江汉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二、武汉江汉区激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武汉江汉区按“四上”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增幅,给予一次性奖励。2020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产值)同比实现正增长或持平的,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产值)为基数;2020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产值)同比实现负增长的,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产值)为基数。
1.工业和建筑业企业产值基数分为5000万元以内、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四档,2021年度产值较基数增长20%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基础奖;增幅超过20%的按实际增幅相应提高奖励标准,单个企业奖励额不超过基础奖的3倍。对2021年度企业产值排全区前20名且年度企业产值和年度纳税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经营贡献奖。
2.商贸业中,批发企业营业收入基数分为5000万元以内、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四档,零售企业营业收入基数分为2000万元以内、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四档,住宿餐饮企业营业收入基数分为500万元以内、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2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四档,2021年度营业收入较基数增长20%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基础奖;增幅超过20%的按实际增幅相应提高奖励标准,单个企业奖励额不超过基础奖的3倍。对2021年度营业收入排全区前2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度纳税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15万元经营贡献奖。
3.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基数分为2000万元以内、2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四档,2021年度营业收入较基数增长20%的,分别给予2万元、8万元、12万元、18万元基础奖;增幅超过20%的按实际增幅相应提高奖励标准,单个企业奖励额不超过基础奖的3倍。对2021年度营业收入排全区前3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度纳税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经营贡献奖。
三、武汉江汉区鼓励企业“进规上限”
1.武汉江汉区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其中,对营业收入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的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以及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额外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武汉江汉区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其中,对营业收入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以上(含)的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额外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武汉江汉区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
4.武汉江汉区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其中,对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额外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武汉江汉区对新注册入统企业或区外转入且入统年度营业收入增幅大于20%的服务业企业,根据入统年度营业收入规模,对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及以上的,分别额外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武汉江汉区对有基数新入统企业且全年营业收入增幅大于40%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或其他交通运输和仓储业,额外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7.武汉江汉区各街道、开发区、商务区新增首次纳统“小进规”和“小进限”企业、新引进入统企业,按每新增1户奖励2万元的标准,用于街道、开发区、商务区统计工作开支和补贴。
四、武汉江汉区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
1.武汉江汉区支持企业上云入链,对购买本地云服务、区块链服务的企业,按年度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武汉江汉区对采购本地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化技术或产品建设数字经济应用场景项目的企业,经事前备案,按实际采购费用的10%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
3.武汉江汉区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认证,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叁、江汉区关于促进区块链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武汉江汉区推动产业聚集发展
(一)武汉江汉区引入龙头企业、重点企业
对江汉区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大、税收贡献多、区块链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或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二)武汉江汉区培育产业集群
武汉江汉区支持行业协会(联盟、联合会等)、专业运营机构运营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产业园,对每年引进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净增数量不低于10家的,按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入驻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产业园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自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奖励50万元,并按一定比例给予最长36个月的房租补贴。
(三)武汉江汉区加大人cai引进力度
武汉江汉区对高成长性企业的核心高管及技术人cai(不超过5人)、以院士、专家个人名义设立研究机构的,按其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级贡献度的100%,给予人cai奖励,奖励期限3年。
(四)武汉江汉区助力企业成长
武汉江汉区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块链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块链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且被纳入高新技术产值统计范围的区块链企业,最高可获300万元奖励。
二、拓宽技术应用渠道
(五)武汉江汉区开放场景应用
武汉江汉区每一至两年征集和发布一批区块链应用场景需求,采取揭榜制。实施区块链应用示范专项划,每一至两年组织一次区块链应用场景示范项目(通过揭榜制获得项目,建设完成并实际投入使用)评选,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六)武汉江汉区组织举办活动
武汉江汉区支持企业(机构)等在江汉区组织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区块链论坛、峰会、创新大赛等活动,对其活动实际支出的20%进行补贴。每一至两年举办一次区块链技术应用创新大赛,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三、武汉江汉区强化金融手段支撑
(七)武汉江汉区建立产业基金
武汉江汉区建立并发挥区块链产业发展基金作用,对企业给予金融支持。鼓励社会投资基金在江汉区设立区块链投资基金,享受相应金融扶持政策。具体基金设立方案另行制定。
(八)武汉江汉区实施贷款贴息
武汉江汉区获得银行贷款不低于100万元的区块链企业,每年按协议约定足额缴纳本金和利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按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补贴,单个企业单一年度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补贴期限最高3年。
肆、江汉区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节选)
第二章武汉江汉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程序
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自愿申请。
第六条申请企业可向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街道提出申报意愿,区发展改革局组织申请企业提供申报资料并进行审核,形成年度总部企业认定情况、市区奖补资金计划报告,报区政府审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9月中旬前完成认定和奖补资金审核工作。
第七条武汉江汉区申请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江汉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企业对武汉市以外的3家以上(含3家)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履行规划决策、投资管理、资源配置等综合管理职能;或者经母公司授权为集团内3家以上(含3家)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财务等服务职能;或者企业在武汉市以外实现营业收入占企业合并报表年度营业收入30%以上(含30%)。
(三)企业上年度对武汉地方财政贡献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不低20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500万元。
世界企业500强(以《财富》杂志榜单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均以中国企业联合会榜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上年度对武汉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八条发布公告。区发展改革局每年二季度发布全区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明确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照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及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街道(无明确职能部门的企业)提出认定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局反馈企业申请意愿,区发展改革局受理申报材料,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条第三方审查。区发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依据认定条件开展审查,对申请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申报企业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第三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公示公告。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第三方审查意见,提出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在区政府官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二条公示期满后,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公示通过的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按程序对认定的企业授予武汉市总部企业证书。
第三章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支持新引进企业落户
(一)武汉江汉区落户奖励。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
(二)武汉江汉区办公用房补贴。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引进企业,连续3年每年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者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四条支持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一)武汉江汉区增资扩股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2年内增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武汉江汉区投资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起2年内在本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投资奖励的资产10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支持总部企业壮大
(一)武汉江汉区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500万元。
(二)武汉江汉区发展壮大奖励。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支持总部企业人cai引进培养
(一)武汉江汉区人cai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发展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cai给予一定人cai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个人税前年收入的5%,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武汉江汉区安居保障。总部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江汉区常住户口管理,方便职工办理其他社会事务。按照区人cai政策可统筹安排总部企业人cai住房,支持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总部企业人cai租住。积极落实大学生保障房配租配售政策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其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三)武汉江汉区服务保障。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和配偶就业等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区教育、卫健、人社等部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经认定总部企业引进的人cai,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市、区各类人cai引进培养计划,经市、区人cai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入选后,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支持和全方位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支持总部企业对外拓展
(一)通关便利支持。积极配合市职能部门为总部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充分利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先行先试优势,在进出口通关、出入境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出入境便利支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外籍工作人员需在汉常住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金融总部支持政策按照我区现行金融政策执行,由武汉金融街管委会组织实施。
伍、江汉区支持“四上”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激励政策(节选)
政策内容
1.武汉江汉区扩大经营规模奖。以2021年企业年营业收入(产值/销售额/营业额)为基数,2022年企业营业收入(产值/销售额/营业额)增幅达20%(含)以上,按基数档次对应给予扩大经营规模奖(具体奖励金额见附件《扩大经营规模奖分档奖励对应表》)。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对应档次基数奖励标准的3倍。
2.武汉江汉区经营贡献奖。2022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产值/销售额/营业额)规模位列其所在行业全区前5名的工业企业、前10名的建筑业企业、前20名的商贸业企业、前30名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与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企业,且年度营业收入(产值/销售额/营业额)和应缴税额均同比增长30%(含)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经营贡献奖。
3.武汉江汉区龙头企业培育奖。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与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且增幅不低于其所在行业全区年平均增幅,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龙头企业培育奖。
4.武汉江汉区“进规上限”奖。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商贸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3万元、10万元一次性“进规上限”奖。
5.武汉江汉区新增“四上”企业纳统奖。2022年度街道(开发区、商务区)每新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给予2万元纳统奖,每新增1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纳统奖,用于统计工作开支和补贴。
陆、江汉区企业奖补项目申报条件
江汉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认证科技型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三项条件:
1、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5、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江汉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6.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两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五千万元至两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五千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江汉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湖北省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且属各市州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或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有品牌产品。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绿色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具备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知名企业的潜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被推荐: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专项条件。
1.经济效益。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中至少有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达到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2.专业化程度。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70%以上;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创新能力。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下同)1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4.经营管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三)分类条件。
1.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5%。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80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3000万元(含)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含)以上,创新成果属于本通知“重点领域”细分行业关键技术,并有重大突破。
江汉区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建设及运营符合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三)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四)基地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专兼职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基地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一站式的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二)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标、措施等)。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完整清晰的服务台账。
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数量: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创业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组织研发项目、科研成果、技术平台、投融资、人才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对接活动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投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引导企业使用市融资应急资金,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投融资对接活动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财税代理、政务代理、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服务能力和服务数量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江汉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条件要求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15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0万元,或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且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江汉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江汉区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1)实际注册并运营应满6个月,且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
(2)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5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5)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 3家以上,获得投融资的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2家(个);
(6)常态化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年组织活动不少于10场次。
江汉区申报市长质量奖条件
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3年以上,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者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此项条件。
(三)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创新,质量管理理念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特色,质量攻关、改进、宣传及质量管理技术推广富有实效。
(四)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者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者服务合格。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同等条件下,获得武汉市各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与评定。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带来显著效益。
(五)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当同时符合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五年一届,每两年评定一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个人不超过10名、获奖组织不超过8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2个。
市长质量奖组织奖的评定标准为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总分为1000分,获奖组织的总评分原则上不低于600分;市长质量奖个人奖的评定标准为《武汉市市长质量奖(个人奖)评定标准细则》,总分为100分,获奖个人总评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
江汉区规上企业申报条件
服务业进规标准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个行业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3个行业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等4个行业中类。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个行业门类和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工业小进规要求
1、企业性质属于工业企业,分三个门类: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工商营业执照上有明显的生产、加工或者制造字样;
2.截至申报当期累计纳税申报工业主营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
江汉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一)有明确的产业化发展方向和目标,有全省领先、国内前列、拥有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技术所属领域产业化前景良好;
(二)创新中心凝聚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产业联盟成员等单位创新资源,创新中心股东单位应包含半数以上省内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排名前列的企业(含转制科研院所);
(三)有持续的投入保障和明晰的商业运行模式,在组建过程中应投入足够的资金,确保其商业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实缴总股本不低于2000万元,单个股东占股比例不超过50%;
(四)制定有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技术路线图、成果转化目标、资金筹措方案、收支预算计划等;
(五)具备完善的市场化运营机制,重点是股东决策机制、科研项目管理机制、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六)能够吸引省内外、国内外优秀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和行业管理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
(七)能够面向行业和地区输出人才、培训、成果等服务,发挥制造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江汉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条件
(一)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应不少于8人。
(二)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8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800人次以上。
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江汉区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原则上细分产品参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分类前8位或行业分类惯例。如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也可申报。
(二)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高新区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或全国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三)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超过同期同行业的总体水准。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较高市场份额,企业规模或单项产品销售收入居全球前10位,或国内前(含)5位,或全省前3位。
(四)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优先考虑。
(五)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和重大安全事故,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申报省级示范企业的,除达到隐形冠军一般申报条件外,企业在国内处于行业龙头企业地位,企业规模或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全省第1位;
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产品)的,除达到隐形冠军一般申报条件外,企业必须是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具有一定合理规模,生产专用设备(产品)或关键零部件、材料等,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全省前2位。
江汉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
2.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
3.发明专利申请20件起,可储备
4.知识产权贯标证书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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