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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关于黄石市阳新县地方标准制定的奖励政策,以及申报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奖补政策,有需要申报了解具体申报条件的可以直接找我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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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湖北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实施方案》(鄂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的对象为在我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科研机构等法人组织及具有本县户籍的个人。
第三条 设立标准化、质量提升及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从科技专项资金、企业质量提升资金中列支,用于落实本办法。
第二章 大力实施标准引领工程
第四条 对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实施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含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第七条 对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或下属工作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第三章 大力实施质量提升工程
第八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湖北省长江质量奖、黄石市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湖北省长江质量奖提名奖、黄石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章 大力实施知识产权培育工程
第十条 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产生的授权发明专利或受让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且经过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件、5万元/件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20万元/件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10万元/件奖励。
第十二条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含外观设计)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对完成贯标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评议的,均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 对通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获得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企业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是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县战略的意见》(阳政发〔2017〕7号)、《县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县”十条支持政策的意见》(阳政发〔2019〕3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品牌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阳政办函〔2020〕16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阳政办发〔2021〕19号)等现行文件的继承和补充,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无申请兑现”惠企政策按照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适时兑现;非“无申请兑现”资助奖励每年兑现上一年度资金,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需在县市场监管局发出申领通知规定时间内自行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凭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县市场监管局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予以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