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培育天使投资力量,激励投资人提供优质投后服务,优化区域人才创业融资环境,东湖高新区特设立政策性债权资金“光谷天使投资人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光谷天使投资人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武新管〔2023〕3号),专项资金将面向全国天使投资人提供借款,用于支持投资人跟投东湖高新区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即日起常态化受理各投资人申请。详细通知如下:
代理免费咨询热线:18855127261(微信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著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武汉分公司地址:东湖新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A栋468室
一、面向对象
专项资金仅限用于申请人向明确企业的新增股权投资(含增资和受让老股)。投资人需已完成跟投或承诺在收到专项资金一定期限内将该资金全部用于跟投该企业。无合理原因未按期进行投资的,管理机构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有权按借款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且原则上不再受理该投资人及所在基金管理公司后续申请。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跟投对象为东湖高新区工商注册、纳税登记,且处于pre-IPO轮融资(不含)前的科技型企业。被投企业为3551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先。
(二)申请人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为所跟投基金所属管理公司全职员工(基金管理公司实控人除外),能提供个人跟投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任职管理公司需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参与跟投基金的实缴出资不少于5000万元。
(四)申请人、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实控人及关键人士不存在信用问题或未清偿的逾期债务。
专项资金优先提供给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
(一)本次投资属于被投资企业成立后前两轮股权融资。
(二)侧重种子轮、天使轮等早期投资,投资和培育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成效显著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单一企业同时获得多支基金投资的,优先提供给该轮融资中领投方投资人。
二、申请额度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以下额度,具体以管理机构评估投资人信用和风险后确定额度为准:
(一)单一申请人跟投单一企业的专项资金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该申请人跟投该企业总额的70%和所在基金本轮投资该企业总额的10%。同一申请人不得因跟投同一企业多次借款。
(二)单一申请人在借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单一被投资企业的在借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单一基金管理公司全部申请人在借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人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方的还款能力。
三、借款期限及管理费率
各笔专项资金自拨付之日起独立计算借款时间,借款期限不超过7年,且不超过所跟投的投资基金存续期(含退出期,不含延长期)。申请人应根据协议约定按期还款,分期归还专项资金本金,3年内归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5年内归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鼓励提前还款。
专项资金免收利息,由管理机构按照固定费率向借款投资人收取管理费。每笔借款前3年费率为2%,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补贴,对符合条件申请人实行免收;第4年起,每年管理费费率依次为4%、4%、6%、6%,由申请人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率均按单利计算。
四、申请流程
经前期公开遴选,由湖北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家机构及其合作方作为首批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分别独立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运作运营。
投资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任一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递交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2(部分材料仅首次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人不得以同一跟投项目向2家管理机构同时提出申请。
申请提交后,由相应管理机构确定专项资金额度,与申请人及关联方签订借款协议,并按协议拨付专项资金借款。从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材料至管理机构确定借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补充说明
(一)申请人、被投资企业、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及连带担保责任方等任一情况不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及借款协议约定时(如申请人从所在基金管理公司离职),申请人应即刻或限期归还全部专项资金,且不再享受前述管理费补贴。还款发生逾期时,管理机构有权按借款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
(二)申请人及所在基金管理公司需承诺,在专项资金借款全部归还前,申请人持有该企业股权(含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协议持有等)不得进行转让、回购、减资等操作。
(三)如申请人或连带担保责任方存在重大经营异常或信用和法律风险,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投资人即刻或限期归还专项资金。
(四)投资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关键人士,需按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向管理机构披露投资人就职情况、基金存续期变动情况、基金对该企业投资情况等必要信息。隐瞒或虚报导致专项资金遭受损失的,管理机构可要求前述投资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关键人士对专项资金损失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