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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铜官区发布铜官区促进工业经济提质扩量增效暂行办法,对铜官区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下面就来详细了解,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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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和依法统计的工业企业。
第二条 根据企业开票销售收入实施分档支持,对于企业当年开票销售收入(或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开票销售收入(或工业产值)50亿元以上的企业,首次突破后,若次年开票销售收入(或工业产值)继续保持上年同等规模,则按照该标准继续予以奖补;若第三年增长超10%,则按照该标准继续予以奖补。以上政策资金中,含当年市工业转型升级鼓励工业企业上台阶要求区财政承担50%的部分。
第三条 对纳税满一年且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企业,以2021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为基数,其后每年按照上年度基数的108%为新的基数,以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和基数的差额为年增量,按年增量部分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分档奖励。
(一)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大于等于50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二)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大于等于100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的60%给予奖励。
(三)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大于等于200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的70%给予奖励。
(四)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大于等于500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的80%给予奖励。
为鼓励制造业企业上市,对于拟上市的制造业企业,培育期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大于等于50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的100%给予奖励,若企业五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或将注册地迁出铜官区,根据上述分档比例予以退回。
第四条 对年度累计实现技改投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超0.5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年度累计实现技改投资0.5亿(含)至1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3万元,其中0.5万元用于奖励项目报送人员;
(二)对年度累计实现技改投资1亿(含)至3亿元的企业,给予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5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奖励项目报送人员;
(三)对年度累计实现技改投资3亿(含)至5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10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奖励项目报送人员;
(四)对年度累计实现技改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20万元,其中4万元奖励项目报送人员。
第五条 对首次成功入规的工业企业,除享受市级相关奖补政策外,额外给予每户奖励10万元。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完成年度“规上工业企业倍增”任务,给予考核单位10万元财政奖励;在此目标基础上,每额外净增1户企业再给予2万元财政奖励。
第六条 对全面完成统计信息报送、基础资料工作的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首席统计员给予其当年工业信息报送工作津贴3600元。
第七条 对年度开票销售(或工业产值)超50亿元以上的企业,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的标准,对企业高管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年度重大贡献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对应企业奖励标准的30%。
第八条 优化“为企优环境”联系包保机制,成立服务专班,由区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副县级以上干部、区直部门负责人分级联系包保企业,协调要素保障,推动惠企政策落实,一对一精准高效服务为企业发展赋能增效。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有涉税时间,均按税款实际入库年度计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且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税收当年形成区级可用财力部分为限。
第十条 对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将注册地、纳税地变更至铜官区外,须在完成手续3个月内退还5年内获得的全部奖励,逾期不退,区政府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2年。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