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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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1、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对申请认定并通过的企业(以省认定文件为准):如果企认定通过则以项目补贴的方式补贴奖励10万元,如果企业在申请认定前三年销售收入的成长性年平均大于等于25%,则再补贴奖励10万元。
对重新认定并通过的企业(以省认定文件为准):如果重新认定通过则以项目补贴的方式补贴奖励10万元,如果企业在重新认定前三年销售收入的成长性年平均大于等于25%,则再补贴奖励10万元。
2、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3、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4、丹东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本级科技计划。
5、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6、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机构认定后,由市财政局以经费后补助的方式,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
7、盘锦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予以10万元补贴奖励。
8、营口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9、辽阳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补贴奖励10万元,对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5万元。
10、抚顺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高企认定后补助政策即高企认定成功市政府奖励10万元。
11、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本溪市高新区对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完成纸质申报材料提交并被授理后,予以2万元的资金补助;通过认定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再给予3万元补助。在政策期内,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完成申报并重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予以2万元资金补助。
明山区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市政府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铁岭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贴;经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贴,省级5万元。
13、锦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对中试后在锦转化企业,且2年内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中试基地5万元奖励;对在孵或毕业2年内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双创载体,每认定一家给予双创载体5万元奖励。
14、阜新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落实扶持政策方面,将继续落实《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对科技创新工作投入的通知》,市政府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资金,对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每户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15、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对每年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规上高新技术企业被列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给予研发检测设备购买额20%的后补助,最高额50万元,后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受益财政承担75%。
二、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四)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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