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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类补助申报条件、材料!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绿色生产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九类补助申报条件、材料!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绿色生产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小编已经整理了详细的内容需要申报从事水稻绿色种植、在巢湖一级保护区从事主要园艺作物绿色种植、稻渔(虾)综合种养、池塘健康养殖的生产经营主体或服务主奖补的朋友可咨询小编:
九类补助申报条件、材料!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绿色生产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小编已经整理了详细的内容需要申报从事水稻绿色种植、在巢湖一级保护区从事主要园艺作物绿色种植、稻渔(虾)综合种养、池塘健康养殖的生产经营主体或服务主奖补的朋友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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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绿色高质量发展,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绿色生产奖补资金用于2024年在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及毗连地区从事水稻绿色种植、在巢湖一级保护区从事主要园艺作物绿色种植、稻渔(虾)综合种养、池塘健康养殖的生产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共担。
第三条 本项目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依据实施细则,在一个月内制定县级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凡没有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当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劝耕贷”等政策性担保农业融资贷款的的生产经营主体,一律不予享受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绿色生产奖补政策。
第五条 申报资料
(一)水稻绿色种植、稻渔综合种养、渔业养殖面积需提供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水面承包合同)或土地确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通过无人机测绘、智能化监管平台、MAP智农、测亩宝等APP确认;主要园艺种植面积确认需提供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土地确权证明,并按实际验收面积奖补。
(二)配方肥、有机肥、绿色防控设施、生物农药采购应用应提供购置发票(送货单、支付凭证)、采购与使用台账、乡村两级网格管理员签字。政府采购还需提供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社会化服务补贴项目须提供服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第六条 建设及奖补标准
(一)配方肥使用补贴
建设标准:生产主体全面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配方肥的配方符合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配方肥采购、使用台账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生产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20元/亩补贴。
(二)绿肥+优质稻种植补贴
建设标准:生产主体按照技术要求种植紫云英、苔用油菜、食用豆,春季翻耕沤肥,种植部颁二级以上优质水稻。
奖补标准:验收合格的种植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200元/亩奖补。
(三)优质水稻绿色生产托管服务补贴
建设标准:种植部颁二级以上优质水稻品种、实行水稻机插秧、手工插秧或抛秧、实行社会化托管服务(或自我服务)。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150元/亩奖补。
(四)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补贴
建设标准:实施水稻绿色防控的实施主体,按规范要求购置杀虫灯、诱捕器、诱芯等绿色防控设施及生物农药,达到绿色防控要求,减少农药使用。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补贴,每亩补贴不超过100元。
(五)水稻种植有机肥替代补贴
建设标准:种植主体购置并使用达到NY525-2021国家标准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种植主体,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补贴,每亩补贴不超过200元。
(六)主要园艺作物绿色种植补贴
建设标准:种植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等园艺作物,选择优质、高抗、氮磷钾利用率高的品种;采取有机肥替代和绿色防控等肥药减控措施,达到肥药双减目标。
奖补标准: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对实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的主体给予不高于500元/亩补贴;对实施果菜茶绿色防控的主体给予不高于250元/亩补贴。
(七)稻渔(虾)综合种养补贴
建设标准: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符合农业部《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SC/T 1135.1-2017)要求;种植部颁二级以上优质水稻。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生产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200元/亩奖补。
(八)水产养殖基地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补助
建设标准:1.尾水处理工程符合《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DB3401/T 203-2020)要求,或符合农业农村部《全国池塘养殖尾水治理专项建设规划(2021-2035年)》中6类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模式任意一项要求,或养殖鲢、鳙等滤食性鱼类,不投饵,以鱼净水的模式;2.全年养殖尾水在市或县组织的第三方机构检测中达标。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生产主体,按照实际验收池塘养殖面积给予200元/亩奖补。
(九)其他类绿色生产补助
各地参照测土配方施肥、水稻和主要园艺作物绿色种植的建设标准、奖补标准自行制定。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各类实施主体按要求提供上年度项目申报资料,向所属村(居)申报。申报主体对资料真实性和作业真实性负责,申报时间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乡村审核。2024年4月底前,村(居)完成上年度项目初审后汇总上报各乡镇。乡镇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按规定公示后,汇总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县级验收。2024年5月底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针对不同项目类别、生产节点组织好分项验收,形成上年度项目县级验收资料,并在县级媒体公示,6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项目验收情况。
(四)市级评估。2024年9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级验收合格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
(一)预算编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上年度任务清单、补助标准、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编制项目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项目预算。
(二)资金使用。2024年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验收合格项目资金兑现工作,严格按照项目奖补标准打卡发放。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地要加强项目宣传力度,做好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和日常业务指导,依法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监督。2024年7月底前,各地将项目年度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市财政局。
第十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等行为,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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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绿色高质量发展,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绿色生产奖补资金用于2024年在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及毗连地区从事水稻绿色种植、在巢湖一级保护区从事主要园艺作物绿色种植、稻渔(虾)综合种养、池塘健康养殖的生产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共担。
第三条 本项目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依据实施细则,在一个月内制定县级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凡没有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当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劝耕贷”等政策性担保农业融资贷款的的生产经营主体,一律不予享受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绿色生产奖补政策。
第五条 申报资料
(一)水稻绿色种植、稻渔综合种养、渔业养殖面积需提供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水面承包合同)或土地确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通过无人机测绘、智能化监管平台、MAP智农、测亩宝等APP确认;主要园艺种植面积确认需提供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土地确权证明,并按实际验收面积奖补。
(二)配方肥、有机肥、绿色防控设施、生物农药采购应用应提供购置发票(送货单、支付凭证)、采购与使用台账、乡村两级网格管理员签字。政府采购还需提供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社会化服务补贴项目须提供服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第六条 建设及奖补标准
(一)配方肥使用补贴
建设标准:生产主体全面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配方肥的配方符合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配方肥采购、使用台账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生产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20元/亩补贴。
(二)绿肥+优质稻种植补贴
建设标准:生产主体按照技术要求种植紫云英、苔用油菜、食用豆,春季翻耕沤肥,种植部颁二级以上优质水稻。
奖补标准:验收合格的种植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200元/亩奖补。
(三)优质水稻绿色生产托管服务补贴
建设标准:种植部颁二级以上优质水稻品种、实行水稻机插秧、手工插秧或抛秧、实行社会化托管服务(或自我服务)。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150元/亩奖补。
(四)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补贴
建设标准:实施水稻绿色防控的实施主体,按规范要求购置杀虫灯、诱捕器、诱芯等绿色防控设施及生物农药,达到绿色防控要求,减少农药使用。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补贴,每亩补贴不超过100元。
(五)水稻种植有机肥替代补贴
建设标准:种植主体购置并使用达到NY525-2021国家标准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种植主体,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补贴,每亩补贴不超过200元。
(六)主要园艺作物绿色种植补贴
建设标准:种植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等园艺作物,选择优质、高抗、氮磷钾利用率高的品种;采取有机肥替代和绿色防控等肥药减控措施,达到肥药双减目标。
奖补标准: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对实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的主体给予不高于500元/亩补贴;对实施果菜茶绿色防控的主体给予不高于250元/亩补贴。
(七)稻渔(虾)综合种养补贴
建设标准: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符合农业部《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SC/T 1135.1-2017)要求;种植部颁二级以上优质水稻。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生产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200元/亩奖补。
(八)水产养殖基地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补助
建设标准:1.尾水处理工程符合《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DB3401/T 203-2020)要求,或符合农业农村部《全国池塘养殖尾水治理专项建设规划(2021-2035年)》中6类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模式任意一项要求,或养殖鲢、鳙等滤食性鱼类,不投饵,以鱼净水的模式;2.全年养殖尾水在市或县组织的第三方机构检测中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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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类绿色生产补助
各地参照测土配方施肥、水稻和主要园艺作物绿色种植的建设标准、奖补标准自行制定。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各类实施主体按要求提供上年度项目申报资料,向所属村(居)申报。申报主体对资料真实性和作业真实性负责,申报时间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乡村审核。2024年4月底前,村(居)完成上年度项目初审后汇总上报各乡镇。乡镇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按规定公示后,汇总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县级验收。2024年5月底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针对不同项目类别、生产节点组织好分项验收,形成上年度项目县级验收资料,并在县级媒体公示,6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项目验收情况。
(四)市级评估。2024年9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级验收合格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
(一)预算编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上年度任务清单、补助标准、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编制项目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项目预算。
(二)资金使用。2024年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验收合格项目资金兑现工作,严格按照项目奖补标准打卡发放。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地要加强项目宣传力度,做好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和日常业务指导,依法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监督。2024年7月底前,各地将项目年度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市财政局。
第十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等行为,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